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认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统招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认定工作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班委和一般学生组成,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均应是非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学校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六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六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将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10月底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做好国家资助政策内容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的宣传。
(二)个人申请。各学院组织学生本人直接登录系统提交认定申请。
(三)学校认定。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各学院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我校按照上级要求,通过“福建助学”APP 线上服务平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各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注册并登录“福建助学”APP填报家庭经济情况信息采集申请。
2.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信息填报后,进行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组织各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登陆“福建助学”APP,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日常消费等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辅导员审核学生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计算排名差异,并提交到学院审核。学院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并对异常状态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审核学生信息提交到学校。学校根据所有提交申请学生的量化测评分排序情况,进行试算百分比,并将试算结果数据提交至福建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最低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并下发给各学院进行校对。各带班辅导员要在线对学生填报的申请信息逐一、认真审核后再上报,重点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一)至(七)类的学生。
4.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通过个别访谈等途径重点复核测评分与班级评议分出现异常的学生家庭情况等信息,产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定名单。
(四)结果公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各学院要及时回应对有关认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为本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纪违规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五条 资助金额和名单确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的学生每人每年获得4500元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困难等级的学生每人每年获得2800元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照上级文件,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其助学金评定参照本办法管理,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21〕11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教育,要将诚信教育与困难认定、助学金评定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学院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学生受助期间违规违纪等不良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停发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强化后期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学工〔201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