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1年6月28日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困难补助体系,帮助研究生克服遇到的暂时性、临时性困难,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临时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随时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发性伤残、死亡;
(二)学生本人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二周以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本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三)学生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本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四)学生本人突发其他意外事件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四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定,审批流程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审核相关材料与该生在校表现,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经确认困难情况属实的,提出具体的补助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进行全面复审。单个人补助8000元及以下或学院补助总额3万元及以下,由处务会审批;单个人补助8000元以上或学院补助总额超过3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项资助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细致核实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按照要求做好评定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统一从研究生奖助基金中支出。
第七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学生因同一事由只可申请一次特殊困难补助。
第八条 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闽南师大〔2015〕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