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1年6月28日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资金设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财务处分别负责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和发放,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如有调整资助标准,学校将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7、8月份不发放),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在其取得正式学籍后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当年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如入学后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从档案转入后次月起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己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7〕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