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9 15:54:10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21419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201812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始终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全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是指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辅助性管理、实验室劳动、图书馆和后勤服务各项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每年从学生缴费总额中按比例提取经费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勤工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一)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把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在学校各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长期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需每学年申报审批一次

2.临时岗位。指在学校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设临时需要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1.岗位的确定:校内机关部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机关部处具体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设立;因工作需要(含寒暑假)需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在用工前参照固定岗位申报办理,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各二级学院负责的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由校内各具体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相应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立。

2.岗位配置原则:勤工岗位工作内容不得涉及任何有毒、有害和危险作业以及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勤工岗位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不允许学生一人兼任多个固定岗,但允许一人每月兼任一个固定岗和一至二项临时岗。

3.勤工助学属于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应与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的正常活动和训练区别开来,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确认。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和确认设立岗位的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或9月份。用工单位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见附件1,写明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报学生工作处或各学院审批备案。

(四)学生工作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 校内各部门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应优先录用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用工单位录用的勤工岗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院勤工助学服务组织统一管理,侧重设立与学生专业学习紧密结合的技术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校外用工单位要视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为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购买保险所需费用由校外具体用工单位承担,并写入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中。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十五  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考核和报酬发放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不超过40小时。综合考察工作量、工作效果,以每月40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一般按月发放。具体程序是:经学生工作处或各学院审批的勤工岗位,由用工单位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纸质和电子表见附件2报学生工作处或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财务处发放。

十六  校外勤工助学标准原则不应低于漳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中。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第十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闽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机关各部处)

2.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