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06 17:28:40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充实学生辅导员队伍力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制度,选拔优秀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充分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同时将此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使优秀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三条 岗位设置

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部门根据设岗单位缺编数、经学校批准借调、挂职或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暂时缺岗达三个月以上人数和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当年相关经费划拨情况核定岗位。

第四条 岗位职责

学生辅导员可设置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助理、团委书记(副书记)助理、辅导员助理等。

(一)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助理协助做好党员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开展班级政治理论学习、党支部立项等活动及其他学生党建相关工作。

(二)团委书记(副书记)助理协助做好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建设,学生干部培养和团学品牌项目创建等团学相关工作,引导学生担当作为,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辅导员助理协助做好先进班集体创建、学生班团组织建设、学风建设、文明宿舍创建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意识形态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及其他与辅导员岗位相关的工作。

(四)学生辅导员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五条 选聘条件

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二)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德育和管理工作经验,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辅导员工作。

(三)同等条件下,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优先聘用。

(四)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一)岗位设置:学生工作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确定全校学生辅导员的选聘计划,发布选聘学生辅导员工作通知。

(二)选聘方案:各设岗单位制定本单位学生辅导员选聘方案,并在单位网站上公开发布。

(三)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申请表,自行向各设岗单位报名。

(四)资格审查:各设岗单位根据选聘方案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确定参加面试考核人选名单并及时公布。

(五)面试考核:各设岗单位按照选聘方案要求,成立面试考核小组,对报名人选进行面试考核,并提出拟录用人选。面试考核具体方式和内容由各设岗单位自行确定。

(六)审核备案:拟录用人选经过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审核、公示、备案。

(七)公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公布校聘学生辅导员选聘结果。

(八)发放聘任证明:聘任期间考核合格者,学生工作处统一颁发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聘任证明。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学生辅导员聘期为一年。

(二)学生辅导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不合格的各设岗单位须及时辞退,试用合格的正式聘为学生辅导员。试用期间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岗位津贴。

(三)学生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工作处是学生辅导员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学生辅导员管理工作。

(四)学生辅导员由用人单位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设置的岗位职责对学生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才能发放岗位津贴。

第八条 工作待遇

(一)各设岗单位应参照专职辅导员标准,为学生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二)学生辅导员按1600元/月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各设岗单位应每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学生姓名、岗位名称、考核结果和发放津贴)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次月初报送财务处,统一发放学生岗位津贴。

第九条 各设岗单位要切实加强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业务指导。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的,要予以及时调整,并第一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报备,以便调整津贴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