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06 17:27:09   

第一章 800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建设,发挥助困助学功能,增强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的简称。

第三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在校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基本学制内,思想品德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可以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岗位。同等条件下, 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不能应聘 “三助一辅”岗位。

第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选聘和考核等工作,分别由设岗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由专人负责。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设立“三助一辅”岗位。杜绝因个人关系设岗,盲目设岗。

第二章 岗位名称与职责要求

第五条 助研:研究生承担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调研等工作,包括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翻译和成果写作等。

设立助研岗位的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要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突出科研创新和恪守学术道德,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学术能力培养和科学研究训练。

第六条 助教:研究生承担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课堂签到,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助教须随堂听课,随堂听课时间原则上不低于授课学时的50%。

设立助教岗位的教师要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严禁安排助教从事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课程结束后,设立助教岗位的教师要认真对助教工作进行评价。对虚报助教工作考核结果的教师,取消其3年内配备助教申请资格。

第七条 助管:研究生参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和各学院(中心)事务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辅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要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积极探索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纳入助管工作范畴,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

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研究生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参照《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细则(试行)》(下称“学生辅导员管理细则”)执行。

设立学生辅导员的单位要将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使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九条 各设岗单位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制定、选聘以及对受聘研究生的岗前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等,对不能正确使用好岗位计划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核减该单位下一学期“三助一辅”岗位数。

第三章 岗位设置、申请与聘任程序

第十条 助研岗位设置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所在单位审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核定下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助教、助管岗位经费,由各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公开选聘、试用考核、聘用名单公示、聘用协议签订、岗位考核、津贴发放等工作,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工作处统筹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助管岗位和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选聘信息发布、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助教、助管岗位试用期为2周,学生辅导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学生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聘期为一学期。学生辅导员的聘期为一学年。助研岗位的聘期由导师确定。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应填写岗位申请表,申请须征得导师同意。助研岗位,由设岗教师选聘;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专业公开招聘,营造学科交叉的培养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聘用单位或教师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 助研设岗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学术研究能力培养。

第十七条 助教设岗教师对助教具有指导责任,要对助教进行教学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助管设岗单位要承担对助管的指导职责,要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进行指导,明确助管岗位具体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学生辅导员设岗单位要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三助一辅”考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设岗单位组织实施。

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应按月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月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月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或聘期内违反国家法规、学校纪律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应立即解除聘约,停止发放“三助一辅”津贴或取消该研究生“三助一辅”申请资格半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管理和考核按照《学生辅导员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章 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统一从研究生奖助基金(研究生特困补助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助研岗位津贴按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承担并发放。

第二十五条 助教岗位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不超过800元、600元。助管岗位津贴每生每月不超过600元。超出部分由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从其他项目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和考核办法,根据《学生辅导员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助教、助管津贴每学期最多发放5个月。

(一)各培养单位助教、助管岗位应按月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培养单位于次月初报送财务处,统一发放学生岗位津贴。

(二)学校党政管理、教辅机构每月底前将助管考核结果(学生姓名、考核结果、发放津贴)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于次月初报送财务处,统一发放学生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7〕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