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资助工作,根据《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闽南师大〔2015〕220号)、《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7〕20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0-2021学年研究生困难补助认定及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困难补助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及认定条件
详见《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认定程序
1.学生根据自身困难情况和学校补助条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递交所在培养单位。
2.培养单位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研究生辅导员、教学秘书、导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补助条件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补助的对象及金额,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6日前将《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和《闽南师范大学困难补助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版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发展服务科(科技楼北1212)。电子版发送邮箱:195445262@qq.com。
3.学生工作处对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2020-2021学年研究生困难补助名单。
(三)有关要求
1.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困难补助时,应如实地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2.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细致核实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按照要求做好认定工作,并健全、完善困难学生资助诚信档案。
3.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补助金,有弄虚作假者或超出申请用途的非合理费用支出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困难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2020-2021学年资格审核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开展2018、2019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
2018、2019级研究生本学年不用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但各培养单位要对在校学生学籍异动(如休学、复学、退学、延期毕业等)、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及学费、住宿费缴纳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核表》(见附件3)。
(二)开展2020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
1.资助对象、认定条件
详见《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
2.认定程序
(1)2020级新生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4),并按《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培养单位应对新生档案到校情况、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及学费、住宿费缴纳情况和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提交材料
各培养单位将本单位2020-2021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含新老生)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9日前将《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核表》及2020级新生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发展服务科,电子版发送邮箱:195445262@qq.com。
(四)学校复核
学生工作处对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2020-2021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
(五)有关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牵头成立审核领导小组,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精准发放到位。
2.各单位应妥善保管2020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案,跟踪管理。
3.研究生应如实申报国家助学金,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2.《闽南师范大学困难补助认定汇总表》
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核表》
4.《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