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9 12:43:24   

各学院: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将修订后《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19年9月29日


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闽教办学〔2018〕10号)要求,对《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由班级班委和一般学生组成,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均应是非困难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四)条1至7类等人群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1至6类型的学生及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七)认定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1.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以及“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技校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2.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评审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调查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本办法第四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四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四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八)认定工作程序和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认定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在每年的10月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具体的认定工作程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我校通过“福建助学” 线上服务平台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各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注册登录“福建助学”APP填报家庭经济情况信息采集申请。“福建助学”系统嵌入了福建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系统会根据学生填报的申请信息自动生成量化测评分数。各带班辅导员要在线对学生填报的申请信息逐一、认真审核再上报,重点审核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学生等兜底对象以及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

(2)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信息填报后,进行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组织各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登陆“福建助学”APP,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

(3)辅导员审核学生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民评评议并计算排名差异,并提交到学院审核。学院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并对异常状态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审核学生信息提交到学校。学校根据所有提交申请学生的量化测评分排序情况,进行试算百分比,并将试算结果数据提交至福建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最低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并下发给各学院进行校对。

(4)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通过个别访谈等途径重点复核测评分与班级评议分出现异常的学生家庭情况等信息,产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定名单,并通过“福建助学”后台管理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期间,对有异议并需要调整困难等级的同学需注明详细的调整原因。

(九)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规范建档。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一)资助对象

本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的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上学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资助金额和名单确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经“福建助学”后台管理系统公示无异议、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的学生每人每年获得4500元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困难等级的学生每人每年获得28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教育,要将诚信教育工作与困难认定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学院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不良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强化后期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