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27 12:18: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做好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批各学院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评委会设组长一人,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在各学院设立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评委会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三个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构成。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三、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2018-2019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10%;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3.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须经学院审核,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九条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6.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积分与综合考评积分均进入年级本专业的前40%;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达到评审范围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优先评选;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第九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有实行综合考评)原则上均必须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名额分配

第十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按有关要求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下达各学院,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规模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对各年级和专业进行评选推荐。

六、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够了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组织申报。根据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福建助学”APP完成申请)。

第十四条民主评议。各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严格评审。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参评条件对辅导员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本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学校核查。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评选结果及评选程序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学校评审。召开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上报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七、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享受;

第二十条在评选推荐前要做好广泛的政策宣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制,严格评选程序,在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名额内组织等额评选;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的基本要求,结合各学院及学生实际,分别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细则;各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推选过程中不得以单一的投票方式决定产生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省教育厅审定结果,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校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