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传递爱心,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在闽南师范大学开展勤“公”助学项目,经与闽南师范大学协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该项助学金由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按双方所签协议直接转入校方指定对公帐户。
第三条 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与闽南师范大学签订资助金捐赠协议,该协议一年一签。
第四条 闽南师范大学受助学生本学年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社会性公益活动。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该资助金全部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2018-2019学年,共资助闽南师范大学200名学生,每生每月资助生活费5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资助。
三、资助申请条件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举止文明,生活简朴。
第八条 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上学年品学兼优、热心公益事业的受助生,优先考虑予以持续资助。
第十条 本学年自愿参加社会性公益活动总时长不低于24个小时。
四、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南普陀慈善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闽南师范大学于2018年10月初完成学生申请、审核、报送工作,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五、“南普陀慈善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双方完成签约,且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完成对闽南师范大学所提供受助生名单审核后,于2018年11月8日前将捐赠资金一次性转入校方指定帐户。
第十三条 南普陀慈善助学金自协议书生效之日当月起由校方按月发放至受助生提供的个人帐户,连续发放总计10个月。
六、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闽南师范大学要加强感恩励志教育,积极引导鼓励受助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热爱生活、回馈社会、促进受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受助生既是受助者,在公益活动中也是施助者,应树立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正能量的传递者,将慈善的爱心传递下去。
第十五条 闽南师范大学以资助带动公益活动,受助学生需在受助期间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性公益活动,如义务家教、关爱留守儿童、义务维修、义务讲解、城市义工等。
第十六条 受助生若在资助当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应及时加强对其思想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身不足并加以改正,情节严重者可停止对其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受处分的;
2、不思进取,不诚实守信,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或个人学习生活情况,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资助的;
3、生活上奢侈浪费,不勤俭节约的;
4、有酗酒、赌博等恶习。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和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