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07 10:07:00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闽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校(市)和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的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单项奖以上光荣称号和优秀贫困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和《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参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6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6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进入公寓多次不刷卡,态度恶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窃取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损坏馆藏图资料,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翻墙进入学生公寓,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旷课(按学期累计)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学生旷课10节以内(含10节)由系给予通报批评;

  (二)学生旷课11—20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生旷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旷课31—40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生旷课41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按《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与申诉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或监考人员提供违纪行为有关材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送校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按规定处理;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如无特殊情况,有关的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所在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八)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如能深刻反省所犯错误并有悔改表现,各方面表现突出者,至毕业前(考察期不少于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鉴定,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

  (九)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经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学生处分由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十)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十一)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对复查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漳州师院学生奖惩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