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7 11:31:00   

学工﹝2016﹞27号

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学费减免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且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每学年学费减免额度控制在全校学生学费收入总额的3%以内。

第四条 每学年组织一次学费减免工作,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五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1. 学费减免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能完成学业;

(3) 生活俭朴,无不正当消费行为;

(4) 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2.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当年学费全免:

(1) 父母双亡或由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2) 本人罹患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家庭无力支付学费者;

3. 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当年学费部分减免(分为三档:第一档2500元,第二档2000元,第三档1500元):

(1) 国家法令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残疾学生及来自老、少、边、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本人及家庭无任何社会资助;

(3) 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及家庭无任何社会资助;

(4) 在校期间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严重损失者。

(5) 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六条 学费减免申请审批程序

1. 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初次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续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需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2. 班级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班级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各学院召开相关会议,对辅导员提交的学费减免名单进行评定,确定学费减免人选及减免金额,在本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减免金额及监督电话、联系人等。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评定结果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评定结果及工作程序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学费减免人选及减免金额,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为当年学费减免对象: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 生活有铺张浪费或高消费行为者;

3. 学年各类资助总额超过当年所应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者。

第八条 当年学费减免每生最高减免额度不高于6000元。

第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学费减免者,学校将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在审核学费减免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有为。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自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学费减免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如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学校学费减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