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2017]17号
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工作程序规范,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兜底资助对象按照认定程序优先予以认定,原则上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
三、认定机构
1.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认定工作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由班级班委和一般学生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依据
1.各院系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原则上分为两级,一级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级为困难学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兜底资助对象;
(二)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三)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四)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八)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各院系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院系要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分配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特别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学生数的5%,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认定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在校生的25%。如本院系贫困面大,困难生集中,需超出比例认定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在学校范围内予以统筹调配。
3.量化指标
在认定基本条件的同时,为了更准确地判断学生家庭困难的程度,学校在认定工作中引入量化指标。按照家庭经济测评分值*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20%+学院综合意见*10%计算,所得分值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各院系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量化指标和在校实际情况以及学生家庭实地走访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4.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三)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认定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在每年的10月初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各院系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的认定工作程序,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招生就业处配合下,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各院系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院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由认定评议小组主持,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必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后管理
(一)各院系制定认定工作具体办法以书面形式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院系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不良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校和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做出调整。
(四)学校要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和学院综合意见表
学生工作处
2017年5月4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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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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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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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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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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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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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
学校 |
|
个人
特长 |
|
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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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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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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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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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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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学 院 |
|
系 |
|
专 业 |
|
年 级 |
|
班 |
|
在校联系电话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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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情况
特殊 |
1.1烈士子女 |
民政部门救济 |
50 |
1.2孤儿 |
无经济来源(因亡故、失踪、失联) |
50 |
有相对固定经济来源 |
0-10 |
1.3本人身患重症或突发重大伤残 |
如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症,或突发重大伤残等 |
30 |
1.4兜底对象
|
建档立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特困救助家庭
优抚对象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
20
20
20
20
20 |
学生
生源
地 |
2.1家庭所在县区 |
全国680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福建省23个省级扶贫县
其他地区 |
3
3
1 |
2.2家庭住地 |
家庭实际住地在县城及以上
家庭实际住地在乡镇及以下 |
1
2 |
学生
家庭
情况 |
3.1家庭双亲情况 |
双亲家庭
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未再婚)
单亲家庭(因一方亡故、失踪、失联)
孤儿(因亡故、失踪、失联) |
1
4
6
8 |
3.2家庭经济类型 |
父母都务农/临时务工
父母一方务农一方进城务工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父母都进城务工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父母一方下岗未再就业(因丧失劳动能力)
父母双方下岗且都未再就业(因丧失劳动能力)
单亲(因亡故、失踪、失联)
孤儿(因亡故、失踪、失联) |
4
2
1
4
4
6
8 |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
3.3父母劳动能力 |
父母身体健康,且有一定劳动能力
一方因疾病或残疾,劳动能力弱
单亲家庭一方因疾病或残疾,劳动能力弱
一方因疾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父母双方因疾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单亲家庭一方因疾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孤儿(因亡故、失踪、失联) |
0
2
4
4
6
8
8 |
3.4家庭赡养人口(需要独自赡养无劳动能力老人) |
无
1人
2人及以上 |
0
1
3 |
3.5兄弟姐妹就学情况 |
1人及以下在读中学及以下
2人在读中学及以下
3人及以上在读中学及以下
1人在读大学
2人及以上在读大学(免缴费类除外) |
0
1
3
2
5
|
3.6除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 |
无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0
2 |
加
分
情
况 |
4.1学生家庭经济受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无保证 |
近期内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如洪涝、雪灾、旱灾,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等 |
3~5 |
4.2学生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的,正在治疗 |
家庭成员中有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症,并由家庭负担医疗费用 |
5~10 |
4.3学生家庭有突发事件 |
近期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成员出现伤残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 |
3~5 |
4.4学生家庭有突发重大变故 |
近期出现重大变故造成人员重大伤残、失踪、意外死亡等重大变故 |
5~10 |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民主评议和学院综合意见表
学院: 班级:
申请人姓名 |
|
学号 |
|
档次
项目 |
观测点 |
好
(10分) |
较好
(8分) |
一般
(4分) |
较差
(0分) |
消费
情况 |
1.生活俭朴,无不符合家庭情况的高档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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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态度
|
1、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严谨踏实。无旷课、迟到、早退、抄袭作业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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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遵守学校考场纪律,无作弊行为(大二以上学生按照此项评分,新生按满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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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
守法 |
1、热爱学校,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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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觉遵守公寓内行为准则,模范执行公寓内卫生规范,安全责任强,不用违禁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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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
修养
|
1、积极上进,思想觉悟高,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班级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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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守信,不恶意拖欠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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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及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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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
经查实,有此类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