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5-10-15 10:25: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办好我校来华留学教育,确保我校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闽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闽南师范大学学士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及专业学位类别,为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及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层次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相应学位前应逐一接受资格审查,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学位:

(一)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习俗,遵守我校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须完成中国概况类课程修读。

(三)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各项内容考核成绩均合格,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汉语能力要求,通过毕业考核。

(四) 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须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达到规定的汉语能力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科研要求达到相应的论文发表要求。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期间存在依法依纪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各项内容考核成绩均合格。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掌握相应的汉语能力,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三)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共课。对于中文授课的申请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全英文授课的申请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二)专业课。要求完成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专业课修读,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选修课。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或本专业研究方向选修课程,要求掌握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所需要的技术或方法。

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四) 学位论文。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在其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本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其基本要求如下:

1.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应能体现有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反映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已掌握了本学科及其相关领域较坚实的基础理论与技能,具备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论文的结果或结论,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论文形式可以是结合实践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案例分析加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该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公共课。要求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

(二) 专业课。要求完成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专业课修读,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选修课。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或本专业研究方向选修课程,要求掌握从事科学研究或该学科领域学术前沿问题研究所需要的技术或方法。

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得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四) 学位论文。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在其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本人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其基本要求如下:

1.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应能体现研究工作系统而完整,反映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已掌握了本学科及其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技能、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2.论文的结果或结论,应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五) 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需有创新性成果方可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的要求与确认标准等,参照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创新性成果的规定执行。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C类刊物认定可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规刊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撰写、评阅、送审和答辩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原则上在我国完成。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可以回国结合生源国实际撰写论文,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原则上在我国进行。

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一般在我国完成。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其部分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可以回国结合生源国实际完成,但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原则上在我国进行。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

确因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我国完成的,可相应予以调整,申请在线上进行和完成。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评阅和答辩等相关工作可用英文或中文完成。中文授课的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全英文授课的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无论用哪种文字撰写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摘要。论文撰写的格式、字数等要求,参照我校同类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格式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纳入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测体系之中,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学位论文送审应在封面注明“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等工作参照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相关工作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报送海外教育学院汇总。海外教育学院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以用英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学校按照申请人申请,分别印制相应级别学位证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闽南师范大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工作细则》(闽南师大〔2022〕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