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 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7-05-30 17:43:00   

漳州师范学院
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漳师研[200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我校获得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且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科学作风;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或新内容;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密,论证可靠,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
第五条 学位论文题目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确定,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论文经系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完成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1.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学位论文(一式十份)、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及参加学术活动的记录等;
2.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所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及研究生科研工作能力等,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3.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教研室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身体健康状况、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的,方可同意申请,并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摘要、业务鉴定、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学习成绩单、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等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和组织论文答辩,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学校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对不同意申请者,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同意其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1.未完成培养计划,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2.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缺考或经重修仍不及格;
3.必修环节不全;
4.学位论文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经审阅认为不合格;
5.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寄送给与论文有关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评阅。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系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原则上实行“双盲”评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副教授至少一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人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的有关要求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还应就该研究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论文可否提交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以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后,若其中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名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系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导师参加必须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至少应有一名是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会主席由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以是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主席。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多数评阅人的评语是肯定的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为:
1. 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基层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宣布参加本次答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姓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答辩会开始;
3. 指导教师(或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及创新与价值等(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5.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会),学位申请人答辩;
6.大会休会,答辩委员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评语(含决议),与会委员签字。
7.大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获准通过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
第十七条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系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交研究生处后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本、电子版各一份),并将2份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处学科建设与学位科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处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师范学院
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漳师研[200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我校获得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且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科学作风;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或新内容;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密,论证可靠,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
第五条 学位论文题目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确定,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论文经系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完成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1.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学位论文(一式十份)、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及参加学术活动的记录等;
2.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所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及研究生科研工作能力等,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3.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教研室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身体健康状况、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的,方可同意申请,并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摘要、业务鉴定、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学习成绩单、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等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和组织论文答辩,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学校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对不同意申请者,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同意其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1.未完成培养计划,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2.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缺考或经重修仍不及格;
3.必修环节不全;
4.学位论文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经审阅认为不合格;
5.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寄送给与论文有关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评阅。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系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原则上实行“双盲”评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副教授至少一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人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的有关要求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还应就该研究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论文可否提交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以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后,若其中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名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系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导师参加必须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至少应有一名是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会主席由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以是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主席。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多数评阅人的评语是肯定的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为:
1. 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基层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宣布参加本次答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姓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答辩会开始;
3. 指导教师(或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及创新与价值等(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5.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会),学位申请人答辩;
6.大会休会,答辩委员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评语(含决议),与会委员签字。
7.大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获准通过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
第十七条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系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交研究生处后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本、电子版各一份),并将2份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处学科建设与学位科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处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