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9 09:21:00   

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13年10月28日

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已授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它单位的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与授予应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一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有关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包括三年)以上。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3)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 申请人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交网上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处完成现场确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报名登记表一式1份;

(2)《闽南师范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审核同意后,发资格审查合格证明。

第七条 课程考试

(一)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规定,完成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课程学习和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可从下列途径取得:

(1)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申请人通过注册后,可以随班参加我校相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试;

(2)参加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考试;

(二)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专业综合水平考试(国家没有组织统考专业的申请人除外)。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六年内未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相关学院指定教师对申请人撰写论文给予指导。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应符合《漳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漳师研[2010]1号)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

(一)学位申请程序

学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闽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由研究生处提供);

(2)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3)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5本;

(4)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

(二)论文评阅

论文的评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三位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二个月,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学位论文其他方面要求参见《漳州师范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漳师研[2007]14号)和《漳州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暂行办法》(漳师研[2011]7号)。

(三)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按照《漳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漳师研[2007]14号)的规范进行。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欢迎有关人员参加。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此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此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通过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及学位论文水平等方面的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我校研究生处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收费按两阶段进行,申请人分别在现场确认时和提出学位论文申请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 我校每年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科,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在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