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15:51:23   

闽南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等文件精神,以及《髙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 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聘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正式注册有学籍的学生等。以闽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各级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科研诚信规范

第四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诚信,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不端行为。从事学术和科研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广大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

(二) 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图表等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 在项目的申报与设计、数据资料的搜集与分析、科研成果的发表公布、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确认等方面,应遵守真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四)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五)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六)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申请专利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对外公布。对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 在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八) 学术界公认的其他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等重要节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七条 督促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在项目申请、评审、研究、结题等各环节加强涉及科研诚信方面的监管,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校内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转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紧急情况下或不立即提出将导致证据灭失等危险的情形下,可以口头提出,事后补充书面手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五)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校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线索。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并通知被举报人。

第五章 调查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需要,一般可以委托涉及举报事项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二级单位进行调查,必要时学校也可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专家组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不能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二一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暂不具备调查条件,或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撤回举报,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终止调查。中止或终止调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二级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认为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可以直接采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要求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二级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6个月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获取课题、经费、成果、奖励、荣誉和职务职称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或釆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与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校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撤消相关成果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相关成果科研工作量计算并追回相应奖励;

(五)终止或撤消相关研究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追回奖励;

(六)向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取消已获得的髙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的建议;

(七)一定期限内取消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十二)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取消3年以内承担相关研究项目资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取消3-5年(含3年)承担相关研究项目资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等处理;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除给予取消5年(含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承担相关研究项目等资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外,视情况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励。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科研成果的,撤销相关成果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相关成果科研工作量计算并追回相应奖励。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应对责任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通报其所在单位。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七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核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以上管理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闽南师范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闽南师大〔2016〕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