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5 10:5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各类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活动,帮助学生从自身兴趣、特长、性格特点及社会需求等方面充分了解专业情况,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换专业学习对学生适应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有较高要求。学生转专业前应详细了解意向转入专业的课程设置、学习内容和方法,充分考虑自身对新专业学习的适应能力,再确定转专业意向。

第四条 学院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以及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提出转入专业计划数。各专业的转入专业计划数一般为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主体责任在学院。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院党委纪检委员、专业负责人、其他教师代表(不少于3人)、教务人员、辅导员代表等。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

第八条  学院组成转专业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组长由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考核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按照转专业工作方案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申请转入更适合自身发展的专业;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限制转专业: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不含第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转专业);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国防生、定向生、外国语保送生、专升本学生、预科转正生、体育特长生(含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和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等,不得申请转专业;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到不同招生院校代码的专业等

(三)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者;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同一艺术类别专业按不同录取规则录取的不得互转专业;

(四)公费教育师范生只能在公费教育师范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闽台合作专业的学生只能在闽台合作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农村(国家)专项招生学生只能在农村(国家)专项招生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五)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七)在原专业修读超过两年(含两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不含第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转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学院需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对学院工作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学院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

(三)咨询宣传。教务处和学院适当组织宣传,并接受学生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四)学生申请。学生登陆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并根据转专业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五)资格审核。招就处、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对申请转转专业学生的基本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形式,也可以两者兼有。试题主要测评接收专业对学生确实所需的基本能力素养和专业发展潜质,难易应适中。考核工作可以全学院统一进行,也可以分专业进行。原则上,考核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七)学院公示。转入学院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就读专业名称、拟转入专业名称、转专业理由等)3日;

(八)学校审议。转入学院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确认,并将转专业汇总表、转专业情况说明、公示材料等(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九)公示行文。拟录取名单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公布。

(十)转专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行文公布的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至新专业报到学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转专业的办理时间不受限制,由学生(或学校)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或安排),工作程序按照第十一条中的第四、五、六、七、八、九款执行,并且不占用转专业名额。

第十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学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章  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指导并督查转专业工作。对于部分热门专业的转专业工作,教务处应安排人员参与部分工作特别是考核录取环节的现场监督。

(二)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三)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学生并做好后续工作。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三)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可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予以认定。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

转专业工作中产生的出卷、阅卷、考务、监考等费用从各学院的教学项目经费支出,并需按学校财务规定报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闽南师大2016260号)同期废止。

第十八条  本校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政策调整,则以新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