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5 10: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病等不能入学者,可书面向就读学院申请,招生部门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书面按上述程序申请入学,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招生部门组织各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复查有问题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调整专业、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上报主管部门。

经复查,因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离校治疗,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允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费用自行负责;经学校指定医院确定已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新生服兵役者可延长至退役后2年。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校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办法。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应修学分的缴费标准,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教务员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一般按主修专业、年级编班。休学后复学、保留入学资格重新入学、保留学籍后复学或超过标准学制修业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原专业已停招或取消,则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

(一)学生原则上应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顺序、要求选修课程。

(二)学生应按学校、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允许学生提前或延缓修读某些课程。各学期提前或延缓修读的课程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期学分数的30%。

(三)学生因高考语种不能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的,可申请修读《大学日语》课程;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大学体育》选项课程的,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四)学生选修课程经开课学院或教务处确认后,不得自行更改或退选。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按缺考处理,记为0分。

(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修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听

凡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听课程的,由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系统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免于听课。

(一)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成绩≥85分,且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按有关规定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但每学期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开设课程门数的50%。

(二)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安排有冲突时,学生应以修专业课程为主,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学生重学课程与其他在修课程有冲突时,学生应以其他在修课程为主,可申请免听重学课程;结业生因已离校无法到场听课的,可申请免听重学课程。

(三)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可申请研究生入学考试前一个月的课程免听。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及技能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

(五)申请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免听课程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免听课程属于考试课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免听课程属于考查课的,其考核办法由各学院自定。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

凡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系统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且成绩合格者,可根据下表对照关系申请认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NCRE的成绩等级:合格、良好、优秀分别对应课程成绩70分、85分、95分

校内课程名称

级别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考试科目名称

计算机应用基础1

一级

计算机基础及WPS Office应用

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二级

办公软件类:MS Office高级应用

计算机应用基础2

二级

C语言程序设计

VB语言程序设计

Java语言程序设计

C++语言程序设计

Web程序设计

Python语言程序设计

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

My SQL数据库程序设计

(二)学生参加本科自学考试(国家统考),若所报考的课程与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相同,且成绩≥60分者,该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其成绩按自学考试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参加本科自学考试(校考),课程与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相同,且成绩≥70分者,该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其成绩按实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三)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若CET4成绩≥450分或CET6≥430分,可申请《大学英语A3》和《大学英语A4》课程免修(从2019级开始执行),其成绩按等级考试成绩折算为百分制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四)参军退役学生的课程免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免修有关课程,按《闽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免修毕业实习课程及《创新创业基础》(通识必修课),相应课程成绩的考核评定方式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学生创业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课程重新学习

(一)学生对所修课程学期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新学习。

(二)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须重新学习,选修课可重新学习或改选其他课程。

(三)课程需重新学习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由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系统申请课程重学,经开课学院批准同意并按课程学分标准缴纳学费后方可重学。

(四)课程重新学习的修读形式以跟班听课为主,也可单独开班,具体形式由开课学院规定。重新学习的学时原则上应与原课程学时要求一致。重新学习者应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或开课学院组织的单独考试。单独组织的重学考试,其试卷难度应与期末考试一致。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以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社会调查等,都要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办理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一)假期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凡擅自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其超过假日时间按旷课处理;

(二)上课铃响后方进入教室即为迟到,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5节计。

第十六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按学期累计)、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由教师或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

(二)学生旷课10节以内(含10节)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三)学生旷课11-20节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旷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学生旷课31-40节给予记过处分;

(六)学生旷课40-70节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在考察期内如未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考察期满后自动解除考察;在考察期内如出现新的违纪行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因事请假须有充分理由或交验必要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由学院负责审批。学生请假两周以上需报教务处备案。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请假应事先按批准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学校医院或市、区县一级医院(回农村的学生要乡一级医院)证明。

(四)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工作。各班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学院应每周统计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告知并提醒学生,如有达到纪律处分条件者,应及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和缺课(申请免听的课程除外)达课程总学时30%的,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每一门课程(含需要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课程)每学期均作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经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在学生成绩档案上将予以标记。

第二十三条  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期末该课程考试前未完成实验或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所有考核成绩采用学分成绩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查等级与换算成绩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换算成绩

95

85

75

65

50

(二)课程学分成绩、平均学分成绩、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成绩: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学分成绩。

即:学分成绩=成绩×学分

2.平均学分成绩: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成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之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成绩。

平均学分成绩=  

3.课程的绩点=,成绩为五级制的,按照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计算;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4.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5.平均成绩=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情况,采用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平时成绩在本门课程学期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20-40%。

考查课程的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并参考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教学见习和平时测验的情况加以综合评定。在期末复习考试前的一周内,不再进行考查性测验或以变相考试方法评定考查课程成绩。

第二十六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课程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分制的积极功能,各类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技能训练、体育保健等课程除外)均实行相对成绩评定办法,其学期成绩分布为: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5%,不及格率一般控制在15%左右。

第二十七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大学体育》为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并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须考前登录系统申请缓考(因病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因突发疾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者,一般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三天内凭疾病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

无故缺考考生的课程成绩记载为“缺考”,计为0分,且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申请缓考考生的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缓考课程(含重学、辅修课程)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次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第三十一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课程开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超过在校最长年限的结业生不得参加补考),不得在其他时间单独组织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补考缺考的,成绩计为0分。

第三十二条  凡参加缓考、补考的课程成绩一律按该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要求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经认定违反考试纪律者(含违纪和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具体办法按照《闽南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校内通过辅修等多修的学分或经学校同意到外校修读或赴港澳台、海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其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应征入伍、创业中止学业,而后重新参加高考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含本校及外校学分),可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及休学创业)为六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

(一)学生因创业或其它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必须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学治疗者;

2.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休学一年后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创业)。

第四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提交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创业佐证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必须休学的学生,从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因病必须休学的学生,如因不及时离校而造成不良后果,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提交保留学学籍申请,并上传《入伍通知书》,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保留学籍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病愈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登录教务系统提出复学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退役复学学生需提交《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因病愈复学学生需提交《病愈证明》及学校医务室审核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复学通知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各学院应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申请。休学创业学生需提供相关创业佐证材料。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和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学分及成绩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认定。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统计历年学业预警总分值,将学业危机预警情况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一)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累积达到12学分以上且未满24学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累积达到24学分以上的,由学院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毕业前一年仍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三)其它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应征入伍学生未在退役后两年内提出复学申请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70节;

(七)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退学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并送达本人或亲属,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视同离校处理。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办理。

第九章  学习纪律与违纪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

(一)学生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做好准备。

(二)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离教室。因故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进入教室。课堂中要尊敬老师,讲究礼貌,注意衣着整齐,不得吸烟,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自修场所要保持安静。

(三)进行实验或其他实践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遵守考试纪律。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查看的处分期限为一年。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内。

在处分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后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后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三)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给予从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后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节可延长处分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处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德、体合格,经本人申请(可提前1年申请毕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闽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工作授予细则》规定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但未获得规定的学分数,或德、体不合格,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返校继续修读未获得的学分,但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修读及考试申请手续。如能在规定年限内(含在校及休学时间,普通本科6年)修完所需学分,则可申请将结业证书换为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但已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因故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经学校查实,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予以注销。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闽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实施办法》(闽南师大2019〕186号)、《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南师大2019〕203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我校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