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本科教材选用与征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3 10:31:17   

闽南师大〔20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的前提。为更好地适应高校教材工作的变革趋势,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材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教材为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使用的教材和教师授课使用的教学用书,含校内自编教材、数字化教材等。

第二章  教材选用原则

第三条 选用教材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求,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支撑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第四条  凡是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无“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应当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该领域内公认的高水平教材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或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课程,应使用统编教材。

第五条  应结合学科、专业的发展和调整选用内容先进、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教材。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近三年内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第六条  每门课程只能选用一种教材,不得征订习题集或教辅类材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门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在选优选新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价格适宜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选用要求

第七条  鼓励教师编写适应我校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需求的精品校本教材。采用的自编教材原则上要求已正式出版。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把教材质量关,所有教师(含外聘、外籍)选用的所有教材必须经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论证,并由学院党委把关确认。教务处定期审核学院教材选用情况。

第九条  选用教材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

第四章  教材征订

第十条   教材征订分春、秋两季进行,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按时报订下一学期的教材,原则上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征订。教材征订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避免教材版本不统一或无教材的现象,教材实行统一征订,原则上学生所上课程均应征订教材,要求人手一册。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思想道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必须统一征订最新版本教材。

第十三条  教材征订数量应力求准确,各教学单位确定开课教材版本后,应要求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报订各门课程教材的征订名单和数量;新生班级第一学期按招生录取人数报订。

第十四条  教材一经征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换,应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通过方可。

第五章  教材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教材由教材供应商于每学期开学时在指定地点发放,学生应以班级为单位集中领取。教师用书由教材供应商在每学期开学时送达各教学单位。

第十六条  教材发放后,除因质量问题外,一般不予退换。 因学籍异动等原因要求退书的,应经学院教学秘书和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向供应商集中办理退书手续。

第十七条  教材集中发放后,如需要补订或单独购买教材(零售)的,应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

第六章  教材款结算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教材供应商和教材折扣率,一般每两年招标一次,每次引进两家供应商。教材款按照实际领用的教材数量和折扣率(实洋)结算。

第十九条  学校不再收取教材代办费,不再统一办理教材款结算业务。学生教材款由教材供应商以班级为单位直接向学生收取;教师用书款由教材供应商直接向教学单位收取。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教材管理工作;各班级应委派1-2名班委专门负责教材征订和教材款结算工作;新生班级第一学期应委派高年级带班学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教学单位应当按时支付教材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教材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我校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由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处联合负责解释。《闽南师范大学教材选用与征订管理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9〕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