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30 09:16: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简称“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专业与报名资格审查

(一)招生学科(专业)

我校招收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涵盖文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5个学科门类。各招生学院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招生学科(专业),具体招生学科(专业)以当年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科信息发布为准。详见当年我校网页发布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人员,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之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规定的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标准。

3.已获得的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提出申请。

(三)报名与现场确认

1.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http://www.chinadegrees.cn ),进入“同力统考”的“申请人登录”模块,注册相关信息完成上传电子照片,提交学位申请。

2.现场确认。按我校要求到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确认。申请人需提交最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在报名系统打印生成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四)缴费与学习资格获得

申请人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申请。现场确认后,由本人到学校财务处缴交相关费用后方可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二、培养计划与课程教学管理

(一)专业修业年限

申请人取得正式学习资格起,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员资格自动取消,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必须在五年内完成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获得学位。

(二)制定培养计划

申请人在入学后2个月内,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审定后执行。期间,学员若因故需要修改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三)课程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程7学分,专业必修课程不少于1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1学分。必修课70分以上为及格,选修课60分以上为及格。原则上,除公共必修课程外,专业必修课程的学分每门不超过3学分,选修课程的学分每门不超过2学分。

(四)日常教学管理

1.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科(专业)培养单位负责,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期间进行。

2.培养单位要根据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国考大纲设计专业培养方案,并于每年六月下旬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3.培养单位应制定任课教师选派、教学考勤、课程考核方式、缓考或缺考、试卷保存等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报备程序。其中,培养单位组织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录入课程成绩。

4. 申请人应在国家指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信息平台参加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的报考、打印准考证、成绩查询、打印统考成绩等相关工作。

(五)学员档案管理

培养单位须按照学校研究生档案管理要求,如学员报名材料、课程考试试卷、作业及成绩、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等各项材料,需指定专人保管,并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档案立卷和归档工作,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六)培养情况审核

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培养单位必须对学员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获得统考合格证书等进行认真审核,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三、论文写作与学位申请授予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撰写、检测、评阅、答辩以及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一律遵照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学位论文开题

1.研究课题必须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并按照学校学位论文规范要求撰写。

2.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培养单位专业导师组应根据学生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指导,并以通过答辩形式进入论文阶段工作。

(二)学位论文检测

1.申请人在每年3月中旬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3月下旬审核汇总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

2.学位论文检测时间截止每年3月底。申请人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必须通过学校学位论文系统检测,合格者方可送审。

(三)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为每年4月份。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在每年4月上旬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评阅电子版,汇总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学校聘请至少三名校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四)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截至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申请人需按照论文评阅结果进行修改且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

2.在答辩截止时间一周前,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培养情况审核材料和硕士学位答辩审批表。

3.学位论文答辩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组成、答辩时间地点、过程记录,以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的,按照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位证书授予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由培养单位将申请人学位授予材料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核实无误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费缴交与培养经费使用

同等学力研究生培养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学校财务处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按要求报省发改委核准。

(一)培养学费标准

全程培养学费2.4万元。申请人分别在现场确认时和提出学位论文申请时各缴交全部费用的50%(不含教材费、住宿费及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费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经费管理模式

1.培养经费由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和培养单位共同使用。经费到账后,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按照规定开具“经费入账通知单”,财务处凭通知单将有关经费划拨至培养单位项目账户。

2.培养经费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各项经费的使用均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由项目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并接受审查监督。

3.严禁任何培养单位和个人私自截留或隐瞒经费收入,或把经费挂靠、转移到其它单位,私设“小金库”。

(三)经费开支范围

培养单位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生源费用,课程教学酬金、差旅费,导师指导费、讲义印刷费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差旅、管理、评审、办公等各项工作开支。各类经费开支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学费清退

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在资格审查、缴费,并正式取得学习资格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学费清退按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人事关系与学习纪律管理

(一)在读期间人事关系

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采取不离岗的学习方式。在读期间,学员的一切关系留在原单位或档案留存单位,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不享受全日制研究生相关待遇。

(二)学习考勤与违纪处理

1. 教学考勤与请假规定。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要严格遵循学校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凡因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理续假者,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学习纪律与违纪处理。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凡有违纪者,按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培养单位”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在的专业学院。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闽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