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入库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08 18:08:43   

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入库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二级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满足教学与科研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验收、入库工作实施监督,验收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根据校院两级管理的要求,分别成立学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和二级单位验收工作组,并在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物资设备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小组”)。

(一)学校领导小组。由分(协)管国资、纪检、监察、审计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国资处、教务处、监(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担任组长,以下简称“国资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具体事务由国资处负责落实。

(二)二级单位验收工作组。各二级学院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资产管理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以5-7人为宜(若其他单位受人数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小组人数),具体采购项目申请人或经办人作为业主代表参与。

第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校验收工作。

(二)协调解决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中标金额单台(件)5万元(含)以上及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

(二)指导、检查和协调各二级单位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小组的工作。

(三)协调解决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完成学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二级单位验收工作组职责

负责本单位中标金额单台件5万元(不含)以下、批量1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中标金额单台件5万元(含)以上、批量1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第七条 货到后,二级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箱验货,清点数量,检测性能,如实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根据验收单的要求逐级上报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验收后,《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均需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一)单台(件)5万元(不含)以下、批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如实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向国资处提交《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存单备案。在验收过程中如验收不合格,整改后再组织验收,每次验收均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

(二)单台(件)5万元(含)以上、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并如实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向学校工作小组提交验收申请表,由学校工作小组组织再次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验收不合格,整改后再组织验收,每次验收均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

(三) 单台件20万(含)以上、50万(不含)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工作小组在组织验收时,聘请校内专家3-5名进行验收。

(四)单台件50万(含)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工作小组在组织验收时,聘请专家(校内专家2-3人及校外专家1-2人)或者专业机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即为校工作小组的验收意见。

(五)单台(件)或批量五千元及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可以不填写验收单,报销时经费负责人在报销凭据上签字即可视为验收通过。

(六)免税设备均由学校工作小组组织验收,设备单台件20万(含)以上遵照(三)、(四)的规定组织验收。

无论何种级别验收,经费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对货物质量把关负有首要责任。

第八条 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验收。

第九条 入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第八章的规定,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条 付款。

(一)货物验收合格后,二级单位必须在完成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货款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二)验收合格后二级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付款的项目,可由国资处通知财务处根据合同价直接付款,同时提交学校领导小组追究二级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