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8 18:06:14   

闽南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系、教辅单位、社团组织及校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学校校名、校标、校誉、专利等知识产权、商标及商标权、作品及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权益、土地使用权、仪器设备使用权、地理标志及其权利、购置与自建的网络文献数据库,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无形财产及其权利。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宣传部、网络中心、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无形资产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小组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名、校标、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声誉、学校著名专业、实验室与外单位开展合作;

(二)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新产品广告、包装印刷挂名;

(三)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四)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资产备查账,建立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五)负责无形资产处置的申报、资产备案、报审等相关工作;

(六)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

(七)管理学校设备使用权。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二)负责学校科研类相关著作权的登记事项、许可使用事项及权利转让等事项;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对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及使用权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购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及以学校声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包括各部门、学院/系、教辅单位、社团组织及校办企业)。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学校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视需要制订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使用或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使用或处置理由、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等;

(三)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向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小组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学校的无形资产;

(五)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形成、验收、登记、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清查清理制度,根据需要每年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形成与取得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后,及时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办理后续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小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并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如需评估的,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小组审核;

(四)用于对外投资金额较高的,按福建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报告后,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五)经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财务处;

(六)需产权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七)财务处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冠用“闽南师范大学”、“闽南师大”、“闽师大”或者“漳州师范学院”、“漳州师院”,因特殊情况或历史原因已冠用上述名称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冠名费,并限期取消冠名。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研发的项目成果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由校内外专家(至少3人)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原值金额较高的,按福建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报告后,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台账及账面值予以注销。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