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7 12:03:38   

闽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利。

第四条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校内单位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

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科研处、教务处、审计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工会、海外教育学院、圆山校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起草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配合做好学校公开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推进、监督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查,认为有泄密风险的信息,由公开部门报请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公开。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对于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信息负有信息提供、更新和解释的责任。各单位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办事程序;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招生计划、考生资格与录取情况;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奖惩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教职工福利保障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需要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明确其公开范围(校内或社会),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主页及相关网站;

(二)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文件、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点;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可授权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审核公开;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由信息拥有单位报请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对于其他信息,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公开:

(一)信息拥有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实施公开的单位、公开范围及公开方式。

(三)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由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五)实施公开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按指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公开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逐步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办公场所、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向其发放;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任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其他信息拥有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以及学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申请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告知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或及时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信息拥有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拟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由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并将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商校内有关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申请主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向学校提出更正请求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并根据有关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对于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信息更正中可能涉密的,应由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信息拥有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内部评议,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学校工会可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八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能切实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督查部门、省教育厅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举报。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校内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