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24 11:30:00   

学工〔2014〕35号

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闽教学[2007]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及有关教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由班级班委和一般学生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各学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各学院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20%和5%评定。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的认定工作程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招生就业处配合下,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各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由认定评议小组主持,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必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学院制定认定工作具体办法以书面形式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校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相应做出调整。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