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0 11:29:00   

学工〔2016〕33号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以及《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学工[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向学校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 认定机构

(一) 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及认定评议小组

四、 认定标准

各院系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各院系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20%和5%左右评定,全院(系)总困难认定比例不超过30%。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五、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 2016级新生及其他年级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入学后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带班辅导员并在辅导员指导下登陆http://211.80.176.69/xgxt/http://www.fjzs.edu.cn/进入学生工作系统提交申请。

(三) 对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登陆http://211.80.176.69/xgxt/http://www.fjzs.edu.cn/进入学生工作系统提交申请,即可进行评议认定,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 学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在学生工作系统里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由认定评议小组主持,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必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登陆http://211.80.176.69/xgxt/http://www.fjzs.edu.cn/进入学生工作系统审核认定

(五)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 新生及首次申请认定的老生:需向所在院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或家庭所在地开具的困难证明(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本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保管备查。

(九) 请各院系在10月14日前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工作报告及汇总表打印并加盖公章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院系所需提交材料:1.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含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2.2016-201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汇总表可由学工系统直接导出后进行字段删减)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 各院系制定认定工作具体办法以书面形式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上报校资助中心并相应做出调整。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