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5 22:57:00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文件

研工〔2016〕17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文件和《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4〕194号)和《关于研究生评奖评优科研成果计分的补充通知》(研工〔2015〕2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及推荐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重点对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2016年度,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7名。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组织领导、申请及评审

为进一步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4〕194号)文件精神,成立2016年度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5-7位研究生导师代表(从当年无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导师中推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处)。

三、工作要求和程序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意义,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同时,请各单位在评审时兼顾专业学位。

2、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弄虚作假等影响奖学金评选工作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各培养单位要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

4、各单位评审时严格参照《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14〕194号)和《关于研究生评奖评优科研成果计分的补充通知》(研工〔2015〕28号)文件评审。

5、请各培养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1:00前(逾期视为放弃),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评审材料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管理科。需报送材料包括:

(1)2016年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3)《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

(4)培养单位评审情况报告(格式参考附件4);

(5)申请人成果材料由各单位主任签名,审核后院系盖章后上报。

以上报送材料纸质版均需加盖公章,材料(2)、(3)均需电子版,发送至195445262@qq.com

6、研究生工作部(处)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校评审领导工作小组评审,确定候选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有关说明

1、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生已参评的业绩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2、已兑现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和2014-2015学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金的参评成果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请各单位严格核对上述奖项已发放奖金同学的参评材料)。

3、所有参评材料必须是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参评材料截止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

4、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做好组织、评选工作。具体事宜可电话咨询:刘老师,2597561。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