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6 11:08:00   

学工[2015]10号

关于调整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了提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固定岗位: 按月计酬方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最高350元调整为每月最高450元;最低月工资不少于250元。

二、临时岗位: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为每小时8—10元。

三、为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其中,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学生工作处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