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9 11:09:00   

学工〔2014〕43号

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做好我校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助对象

经校认定为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优良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 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约占在校生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年中间不予调整。评审结果学校按月发放或每两个月发放一次,视省里拨款情况而定。

三、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2013-2014学年在校期间无处分纪录。

四、 申报程序

1.根据评审基本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登陆http://211.80.176.69/xgxt/进入学生工作系统提交申请。

2.各学院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档次,报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登陆http://211.80.176.69/xgxt/进入学生工作系统进行审核提交。

3.各学院召开相关会议,对初审名单进行评定,确定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五天。公示后将评定结果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评定结果及工作程序在学生工作系统进行认真审查,上报校领导审批。

五、 注意事项:

1.各学院应严格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家庭经济困难15%比例进行评选,不能超过该比例;

2.各学院应重点关注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持有生源地县级以上家庭受灾证明),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不能同时享受)。

4.在推荐评定中,要切实认真做好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果公示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这笔经费发到最困难的学生手中。对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我处将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将取消推荐人选的资格。

5.材料报送:

⑴ 请各学院在10月27号前将《闽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用Excel编制成汇总表,一式一份,同时另附电子文档)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⑵ 10月27号前将评选工作报告(含评选办法、评选程序、公示情况、评定结果)、《闽南师范大学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简明情况表》(附后,本表可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登陆学工系统,从系统中直接汇总,路径为“学工系统—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结果—查询:项目名称‘国家助学金’、2014-2015学年—导出(依照《闽南师大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简明情况表》,将不需要的字段选择到‘可选择导出列’—保存设置并导出” ),导出数据,打印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

2.《闽南师范大学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简明情况表》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