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5 11:32:00   

学工〔2014〕36号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我校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四条 勤工活动始终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该项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此项工作,各学院由党总支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范围。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辅助性管理、实验室劳动、图书馆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

1.按教育部确定的比例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拨;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其它。

第十条 校财务处和学生处根据第八条,将勤工助学基金划拨一部分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一)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把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在学校各部门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长期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不变动。

2.临时岗位。指在学校各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设临时需要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1.岗位的确定:由学校负责的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由校内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设立。由学院负责的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由校内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学院党总支审批后设立。

2.岗位配置原则:勤工岗位的配置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编制使用情况相结合。勤工岗位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3.岗位的有效时限:固定岗位每学年或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各用工单位审核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院负责勤工部门备案,每学年(或每学期)报送一次。临时岗位由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院负责勤工部门审批。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确认。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和已确认设立岗位的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份。用工单位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写明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学院负责勤工部门审批备案。聘用学生确定后,用工单位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学院审批备案。

(四)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程序。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后送所在学院辅导员签署意见,向勤工助学负责部门确定。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院负责勤工部门审批备案。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范围。校外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外实践性、服务性、公益性等活动。具体包括家教、发放传单、产品促销、市场调查、业务项目、餐饮业服务、义工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不得到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或对学生身心健康有害的岗位,如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室、高空作业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校外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我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校外勤工助学∶

1.年满18周岁,综合素质较好;

2.努力学习,成绩合格;

3.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用工单位申请程序

1.用工单位与校学生勤工中心联系,提交《闽南师范大学校外勤工岗位申请表》。校勤工中心初步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2.校学院勤工中心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在全校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协助用工单位组织面试及岗前培训。

(二) 学生个人申请程序

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活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党总支审批通过后到校学生勤工中心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校外勤工助学人员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学生必须填写《漳州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并自觉服从我校的组织管理。

(二)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与勤工中心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沟通。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守校规校纪,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成绩有两门及以上补考者原则上不再考虑。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考核和报酬发放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劳酬为每个月150--350元。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一般为每小时8—10元。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其中,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三)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学院负责勤工部门审批的勤工岗位,由用工单位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劳务发放表》(附execl电子表格)报学生处或各学院党总支审批后报送财务处(临时岗位附《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记录表》)。财务处将于每月10日前办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劳酬发放,并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标准原则不应低于漳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中。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九条 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其他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不诚信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合格并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4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