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4 00:51:35   

学工〔2017〕36号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做好2017-2018学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学工[2017]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工作程序规范,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兜底资助对象按照认定程序优先予以认定,原则上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

三、认定机构

(一) 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及认定评议小组

四、认定依据

1.各院系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原则上分为两级,一级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级为困难学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兜底资助对象;

(二)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三)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四)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八)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各院系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院系要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分配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学生心理问题等因素。特别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学生数的5%,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认定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在校生的25%。如本院系贫困面大,困难生集中,需超出比例认定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在学校范围内予以统筹调配。

3.量化指标

在认定基本条件的同时,为了更准确地判断学生家庭困难的程度,学校在认定工作中引入量化指标。按照家庭经济测评分值*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20%+学院综合意见*10%计算,所得分值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各院系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量化指标和在校实际情况以及学生家庭实地走访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五、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2. 2017级新生及其他年级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入学后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带班辅导员并在辅导员指导下登陆学生工作系统提交申请。

3. 对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登陆学生工作系统提交申请,即可进行评议认定,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 学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在学生工作系统里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量化指标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由认定评议小组主持,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必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通过易班轻问卷完成,请各院系组织学生登录易班本院系轻问卷链接完成评议表格的填写,班级同学请填写《班级民主评议》(学生卷)完成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集中评议后,评议结果由班长填写《学院综合意见》(评议小组卷)完成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期易班轻问卷统计数据学校将统一导出并反馈回各院系。(建议学生通过易班PC端登录完成测评问卷,为保证系统顺畅,各院系分批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各院系登陆学生工作系统审核认定。

5.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 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 新生及首次申请认定的老生:需向所在院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或家庭所在地开具的困难证明(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学生近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用复印件。本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保管备查。

8. 精准资助兜底对象学生困难认定程序。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符合精准资助兜底对象学生,相关证明齐全且没有以下第六点所列情形者,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原则上按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进行困难认定。

9. 请各院系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班级(专业)资助档案,将学生认定相关材料及评议小组评议过程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七、 请各院系在10月23日前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工作报告及汇总表打印并加盖公章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院系所需提交材料:

1.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含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

2.2017-201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1)。(汇总表可由学工系统直接导出后进行字段删减)

八、 各院系要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实行动态管理。本学年认定结束后,如出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增入库、退库、调整困难等级等变更情况,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出具相应书面材料,并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 请各学院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认定、分类资助、动态管理的原则,提高资助精准度,科学设计新学年不同困难等级学生的资助计划,做到保障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避免出现资助强度不均或资助面覆盖不广等情况,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校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