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对外交流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7 09:24:00   

随着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赴国(境)外短期学习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派出、在与学校签有合作协议或交流学习项目的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相关院校交流学习学生(含“闽台合作项目”学生)(以下简称“派出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学生处及学生所在院系管理人员应主动关心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第三条 各院系必须在派出学生出国(境)前对其进行爱国、爱校以及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礼仪、行为规范、对方学校所在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校规校纪等方面的行前教育。

第四条 各院系应安排专人具体指导、帮助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短期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同一院系或同一批次派往同一地的学生超过三十名且学习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原则上应由学校或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安排专门教师或辅导员随行,负责派出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国(境)外指定的接收学校就读。闽台项目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如无重大事故(如父母身故、个人病重等)不允许临时返回大陆(寒假除外)。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更改动入学时间、学习期限和就读学校。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规定按时回国返校,不得随意滞留。不按时返校报到者,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违反外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法规、风俗习惯,以及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学校声誉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学校指定或派出的指导老师、辅导员报告。派出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加入国(境)外各种团体、组织。

第七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受到的奖励和处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派出院系指定的指导老师,并应定期汇报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有专门教师或辅导员随行的,随行人员应定期向学校外事部门或派出学生所在院系报告派出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教育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第九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短期学习期间,可参加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先进个人的评定。派出学生接受国(境)外资金资助和奖励前,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须按学校要求,认真撰写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体会并同时交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和外事办(港澳台办)各一份。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所在院系应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由派出学生向本院系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交流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的综合考评工作,由所在院系根据学校有关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以及教务处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必须参加重大医疗与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仍然适用于派出学生,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