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4:29   

为进一步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聘用与管理,加强对外引智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外教的聘用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长短期外教。短期外教是指到我校工作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教师;长期外教是指到我校工作180天以上的教师。按其工作岗位性质,外教可以分为语言类外教(以语言知识和技能教学为主)、专业类外教(以专业课教学、科研工作为主)。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流程

第三条外教应具备以下基本聘用条件:对华友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不散播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有损中国声誉的信息,不传播宗教,无犯罪记录。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语言类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发音清楚,口齿流利,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英、日语母语国家优先考虑。

第四条外教聘用流程:

(一)外教的聘用纳入学校教师招聘总体计划。各教学科研用人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科研基地和平台需求、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下一年度的外教聘用计划,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请外教的人数及其理由;外教的教学任务(教学科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外教的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等)。

(二)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结合学校年度教师招聘总体计划,汇总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外教招聘。

(三)我校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针。各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和学术交流渠道推荐和选聘所需外教;人事处、外事办、后勤处等协同对用人单位聘请外教工作予以帮助和支持。

(四)学校聘用的外教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标准版聘用合同,明确外教行为准则、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薪资待遇、双方权利和义务、考勤管理及违约责任等,学校与外教另行约定的条款可以合同附件形式随附。外教合同期满,如工作表现良好,可以续聘。

第五条外教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有效护照复印件及护照规格电子版的照片。

(二)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连续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紧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最高学历学位证证明。

(四)近期体检证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外教所在国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推荐信(推荐信需要注明推荐人职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

(七)个人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八)办理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薪酬与待遇

第六条外教的薪酬待遇按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国际和国内旅费、超工作量补贴以及住房、水电补贴等相关待遇及费用的列支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七条外教在聘用期间,由学校提供配备家具及电器的住房,并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医疗意外险。外教的证件费用(含证件所需的中国境内体检费用)、签证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外教的教学与科研奖励参照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人事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与用人单位开展外教的聘用计划、引进、审批、合同签订及综合效益考核。

(二)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外教简历筛选、面试等工作;在外教入职后,具体负责外教的日常教学事务、考核和科研申报管理工作,为外教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并为其相应配备中方协助教师;负责做好外教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工作。

(三)教务处、研究生处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外教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协调外教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运行,确保教学质量。外教的基本工作量为每周12课时。

(四)外事办负责传达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协助用人单位拓展外教聘用渠道,协助人事处签订外教聘用合同,负责办理外教相关外事手续(如健康证明、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外教公寓的管理,为外教提供相应的生活场所、设施设备及维修。

第十条外教的考核结果记入教学、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纳入单位考核指标,对组织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的单位予以表彰,对组织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外教到校后,向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介绍国情、省情、校情,以及中国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政策等。

第十三条外教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外教涉及民事纠纷、治安事件及其他案(事)件时,由司法、公安部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聘期内外教若有传教或违反我国法律的言论或行为,学校有权给予解聘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出台政策或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政策或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