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重视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因材施教、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海外教育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专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 培训指导、 实施监督以及协调工作。 各学院是开展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单位。 各学院应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 (学历生、 非学历生)学籍管理、日常教育管理、涉外事务管理、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外国留学生(本科)的学位管理、教学管理等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学历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教学学院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协助做好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校各接受留学生的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 学院应按照教学方法因材施教、 教学质量趋同化的目标, 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八条 海外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学院及教务处、 研究生处应与海外教育学院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海外教育学院应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
第十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参照《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中的入学标准,具体标准及专业复试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学院及教务处、 研究生处确定。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入学的身份资格审查、经济保证审核、奖学金评定、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一条 各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经教育部批准我校设置的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具有申请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留学生根据条件和要求自愿申请。社会各界捐赠的奖助学金推荐工作由各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最终由学校统一审核评定。 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 负责管理该项经费。 海外教育学院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申报及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适时设立“闽南师范大学优秀硕博士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收优秀的硕博士留学生,培养高层次留学生人才。海外教育学院制定奖学金实施办法并具体管理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闽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历外国留学生学制参照国内学生标准,非学历外国留学生学制 6 个月以下为短期进修生、6 个月以上至 2 年为长期进修生。
第十六条 学历外国留学生教学实行学分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非学历、 语言进修生由海外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海外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公共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充足、 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来华留学生的修课需求。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按相关文件制定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教学专业培养方案应报备海外教育学院。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 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 非学历留学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 由相关学院制定进修计划。 学院应定期复审留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
第十九条 在同一门课程中,中外学生应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外国留学生的成绩达标标准。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 各学院应及时报海外教育学院。 海外教育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图书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校医院等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教学需要, 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 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 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留学生教学质量,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海外教育学院共同指导和监督各学院的教学工作。 各学院应当鼓励和支持外国留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 积极征求外国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学校为达到相应毕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研修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各学院应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采取各种措施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外国留学生的学业困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有计划地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活动,并与社团组织、社区积极合作,促进外国留学生与社会正面良性互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 鼓励外国留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的场所。 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 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 结社、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学校后勤处进行管理,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协调。 留学生应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校外住宿的外国留学生需签订 《港澳台侨及国际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外国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在校外国留学生均需签订《留学生个人安全责任承诺书》,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学校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 海外教育学院、保卫处共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留学生辅导员、各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同时报海外教育学院。发生重大事件各学院应及时报海外教育学院, 并协同漳州市外事、 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实施外国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确保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受到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保障,并提供必要的保险事务协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闽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