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2 11:37:11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类招生方式被学校录取的在籍港澳台及华侨学生。

第三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多,各业务相关处、室、院(系)应安排专人对接负责,遵循“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工作的政策指导;上报有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字;为台湾学生出具办理在闽暂住手续证明;配合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及相关院系组织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参加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一)招生录取工作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二)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三)教学、日常管理由各相关院系负责。每年新生注册后两星期内,相关院系将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工作的辅导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港澳台及华侨研究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一)招生录取工作、学籍管理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

(二)教学、日常管理由各相关院系负责。每年新生注册后两星期内,相关院系将负责港澳台及华侨研究生工作的辅导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核、领取、管理及发放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

第八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其他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工作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住宿安排;由港澳台办牵头,指导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协助一起关注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思想品行,关心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生活;港澳台办和各院系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及违纪行为的批评处理;

(三)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在祖国大陆学习期间必须参加重大医疗与人身意外保险。

(四)港澳台及华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每年完成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招生工作后,港澳台事务办公负责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招生录取程序,将招收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信息分送学校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并在一个月内将本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招生就业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有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具体规定由各相关部门制定,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闽南师大〔2017〕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