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2 11:3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增强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祖国观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奖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系国家为港澳及华侨学生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及华侨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港澳及华侨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四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本科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工作指示,适时调整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参评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1.学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2.休学、退学、按正常学制应毕业而未毕业者;

3.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必修课缺考者;

4.无故不交学费、住宿费者。

第七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优先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等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二)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

(三)学年内课程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八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组织申请、评审、上报及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学校港澳及华侨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下达。学校将在各学院港澳及华侨学生人数及以往评审情况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学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按照“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学校根据审批通过名单,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奖学金拨付情况,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发放奖学金给学生。

第十四条 对于获奖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2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