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0 17:17:00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

漳师研〔20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和《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水平和专业素养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学、规范而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应注重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教育实际问题,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注重通过实践探索促进专业发展。

三、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在导师的指导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课题。

2.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5.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包括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结束语、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论文的体例结构要规范,方法要科学、合理,观点要明确,材料要充实,阐述要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撰写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000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1.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

2.学位必修课程不及格;

3.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5.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或推荐答辩者;

6.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7.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

五、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处和相关院系共同组织进行。

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3月初完成论文的撰写,并向校研究生处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学位的论文一式三份;

2.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 及教育实践考核表(原件);

3.《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书》一式两份;

4.《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各培养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教育实践、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学位申请资格的复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七、凡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以下简称TMLC)的检测。具体检测办法和结果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暂行规定》(漳师研[2011] 7号)文件执行。凡未参加学位论文TMLC系统检测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通讯评议和答辩。

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度(即隐去导师、学生的姓名)。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送往校内外3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理论研究工作者或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的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必须已在我校研究生处备案)。指导教师不能担任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由研究生处组织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通讯评议意见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办法》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九、研究生处根据培养方案、论文检测结果和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以教育硕士导师为主),其中至少有1位是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必须已在我校研究生处备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外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应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各专业方向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1周报校研究生处学位科备案。

十一、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3.教育硕士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才有效。

6.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十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组织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获准通过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若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含)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若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不同意其再次答辩,则视为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十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审定与授予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并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十五、学校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十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十七、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