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2-06-01 16:3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漳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402),是福建省省属重点建设本科高校。

第三条 漳州师范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闽南开放城市——漳州市。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63年的福建第二师范学院,1986年更名为漳州师范学院,1992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0年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首批师范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确立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获教育硕士授予权,已申报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也在待批中。学校现有18个教学院系,53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和4个一级学科硕士授予点,2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生2万多人。近三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四条 2012年我校面向福建省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为3924名。

第五条 我校2012年部分专业招生继续采用“大类招生”模式。“大类招生”即:在我校原有的院系专业设置内,根据专业基础课程科目相同或教学内容相近、学分数和学时数比例相当的专业进行分类,按专业大类进行统一招生。未进入大类的师范类专业在提前批招生,实行“大类招生”的师范类专业在本科二批招生。

第六条 凡报考英语大类及日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 师范类各专业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0米以上的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师范专业学习及不符合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八条 各专业考生体检录取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以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投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对各省级招办同一批投档的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进行录取,并安排大类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大类或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大类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音乐、美术、体育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596-2591404。

第四章 资助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也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3600元/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72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如下:新学生公寓一号楼1080元/年·生,瑞京普通学生公寓900元/年·生,瑞京套房学生公寓1030元/年·生,达理标准学生公寓1200元/年·生,达理普通学生公寓950元/年·生。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除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与中职教育师资培养项目的部分学年外,各专业学生一律在漳州中心城区的校本部学习。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漳州师范学院;符合漳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漳州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网址: http://www.fjzs.edu.cn

E-mail: syzsb@fjzs.edu.cn

咨询电话:0596-2597633(传真)、0596-252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