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 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9-27 17:46:00   

漳州师范学院
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漳师院 [2004]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从2003年起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家五至十三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议新增硕士学位授予专业;
3、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撤消因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7、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初审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推荐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4、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种种争议,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5、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均可授予硕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4、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5、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1、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审批表》(含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论文的全文及其摘要,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分委员会秘书提交分委员会审议。
2、分委员会在接到答辩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者材料后应对申请人逐个审核,提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硕士学位和拟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查。
4、系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系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相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系分委员会的决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超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若同意票和反对票均未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应重新组织投票。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一份转送校档案室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及摘要由分委员会秘书送系资料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送校图书馆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对于已授予的硕士学位,若发现有错误或舞弊行为等问题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二00四年九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漳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