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1 08:54:27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学生在本校、国内外其他高校所修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学分及成绩认定的程序,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我校转专业或辅修的学生;

(二)大陆其他高校(以下简称“外校”)转入我校学习或我校到外校修读的学生;

(三)赴教育部认定的港澳台、海外高校或与我校鉴定合作协议的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四)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如中外合作、闽台合作办学)

二、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同一课程学分只能认定一次,且只能认定一门课程的学分;所修课程学分按一般1:1予以认定;

(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学分、辅修专业多修学分(或放弃辅修,已修读的学分)可用于充抵主修专业选修课(不超过4学分);

(三)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且所修学分等于或大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可予以认定,认定的学分为拟替代课程对应的学分;

(四)学生所修读课程与所修专业课程名称、内容不同的,如与所修专业相关,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与所修专业不相关的,可认定为通识教育课程(不超过2学分)

(五)未经我校同意到外校修读或赴港澳台、海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六)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认真制定衔接的课程修读计划。

三、课程成绩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课程学分认定后,成绩按照我校规定百分制或五级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

(二)所修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可按照百分制成绩或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成五级制登录: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59

及以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三)所修课程的成绩为等级制,可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后予以登录:

所修课

程等级

A

B

C

D

F

A+

A

A-

B+

B

B-

C+

C

C-

D

F

我校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我校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四)所修课程的成绩无法按以上两种标准换算的,可在成绩认定时由学生学院提供转换标准报教务处审批。

四、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程序

(一)转专业、辅修、外校修读、转学、赴港澳台或海外交流学习学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并附所修课程教材封面及目录、成绩证明(含学时、学分及成绩,须加盖公章;外文成绩需同时附中文成绩,中文成绩的翻译校对须由公证处公证或外事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章);

2学生学院、开课学院负责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需认定为通识教育课程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3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每学期结束前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二)联合培养项目学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程序:

1与我校培养方案能直接衔接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于开学两周内按课程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2其他不能衔接的课程,按照外校修读、转学、赴港澳台或海外交流学习学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程序办理。

五、课程学分及成绩的录入

(一)认定后的成绩由学生学院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转专业前已修学分、辅修专业多修学分经认定为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或计划内具体课程的,学分及成绩不重复录入系统。认定为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的具体操作为:增加新课程代码——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加入该课程——在“成绩管理——成绩修改”中修改原课程代码为新课程代码、修改课程性质为专业选修课;认定为计划内具体课程的具体操作为:在“成绩管理——成绩修改”中将原课程代码、课程性质、学分、课程名称修改为认定后的数据。

(二)校外学分认定为教学计划内具体课程的,按照认定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分、课程性质、成绩录入系统。具体操作为:成绩管理——系统外成绩成绩管理——选择学年学期——右键增加记录。

(三)校外学分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的,按照原课程名称及认定后的学分、课程性质、成绩录入系统。成绩录入程序为:增加课程代码——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加入该课程——在“成绩管理—系统外成绩成绩管理”中增加成绩。

(四)校外学分认定为通识教育课程学分的,按照原课程名称及认定后的学分、课程性质、成绩录入系统。成绩录入程序为:增加课程代码——在“成绩管理—系统外成绩成绩管理”中增加成绩。

(五)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所修读与我校培养方案能直接衔接的课程,可直接在“成绩管理—成绩录入—选课成绩录入”中整班录入成绩。

六、凡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学分及成绩认定者,一经查出,撤销其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校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