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8 15:14:00   

漳州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从1991年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家五至十三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3、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撤销因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批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种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较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程)的平均学分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因有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毕业前被解除处分者,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九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如符合第七、八条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因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程)的平均学分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平均学分成绩低于65分)的,可以在弹性学制(含在校及休学时间,普通本科4-6年,高职本科2-4年)内继续修读,达到要求后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1、本科毕业生根据第三章第七条规定通过所在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填报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鉴定、学士学位申请表等材料逐个审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查。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超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若同意票或反对票均未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应重新组织投票。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一份转送校档案室存档,一份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学位授予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误或舞弊行为等问题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漳州师范学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