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28 16:23:00   

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学须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立即离校治疗。拒不离校治疗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费用自行负责。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校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办法。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应修学分的缴费标准,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教务员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一般按主修专业、年级编班。休学后复学、保留入学资格重新入学、保留学籍后复学或超过标准学制修业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原专业已停招或取消,则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每一门课程(含需要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课程)每学期均作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时以最高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期末该课程考试前未完成实验或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所有考核成绩采用学分成绩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查等级与换算成绩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换算成绩

95

85

75

65

50

(二)课程学分成绩、平均学分成绩的计算:

1、课程学分成绩: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学分成绩。

即:课程学分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

2、平均学分成绩: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成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之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成绩。

即:平均学分成绩=各门课程学分成绩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学分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情况,采用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平时成绩在本门课程学期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20—40%。

考查课程的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并参考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教学见习和平时测验的情况加以综合评定。在期末复习考试前的一周内,不再进行考查性测验或以变相考试方法评定考查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课程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分制的积极功能,各类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技能训练、体育保健等课程除外)均实行相对成绩评定办法,其学期成绩分布为: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5%,不及格率一般控制在15%以内。

第十五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大学体育》为公共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并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各类课程学分充抵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教务员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因突发疾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者,一般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三天内凭疾病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

无故缺考考生的课程成绩记载为“缺考”,计为零分,且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申请缓考考生的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学生缓考安排在该课程下一学期的补考或下一轮期末考试时进行。

第十九条 缓考、补考成绩计算

(一)学生凡参加缓考、补考的课程学期成绩一律按该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要求的比例进行计算。

(二)学生的课程学期成绩原则上按所获最高成绩予以登录。

(三)学生补考成绩达到及格(60分)以上,但按比例与平时成绩综合计算后仍不及格(60分以下)者,按及格(60分)予以登录。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经认定违反考试纪律者(含违纪和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具体办法按照《闽南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到外校修读或赴港澳台、海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其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重新学习、免修、免听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选修

(一)学生原则上应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顺序、要求选修课程。

(二)学生应按学校、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允许学生提前或延缓修读某些课程。各学期提前或延缓修读的课程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期学分数的30%。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四)学生选修课程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不得自行更改或退选。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重新学习

(一)学生对所修课程学期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新学习。

(二)学生所修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初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修课须重新学习,选修课可自主重选或改选。

(三)课程需重新学习、重选或改选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本人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按课程学分标准缴纳学费后方可重学、重选或改选。各开课学院须及时向教务处报送重学、重选或改选学生名单。

(四)课程重新学习的修读形式以跟班听课为主,具体形式由各学院自行规定。重学者一般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期末考试,亦可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单独考试。

(五)通识教育课程的修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免修和免听

(一)免修

1、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福建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等级《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其学期成绩按等级考试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参加本科自学考试,若所报考的课程与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相同,且成绩≥70分者,该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其成绩按自学考试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3、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若CET4或CET6成绩≥425分,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其成绩按等级考试成绩折算为百分制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4、参军学生的课程免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5、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免修有关课程,按《闽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免听

1、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成绩≥85分,且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按有关规定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但每学期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开设课程门数的50%。

2、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安排有冲突时,学生应以主修专业课程为主,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

3、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可凭有关报考证明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前一个月申请免听该学期的课程。

4、凡申请免听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免听方为有效。

5、免听课程属于考试课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学期成绩;免听课程属于考查课的,其考核办法由各学院自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过辅修,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转入学院的学分要求和修业时限者;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定向生及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专升本”、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的学生等);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五)二次转专业者;

(六)在原始专业修读超过两年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非师范专业与师范类专业的互转,按省有关政策执行;体育、艺术类和闽台合作项目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其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体育、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公示,拟转入学院考核通过,经公示无疑议,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每年定期办理,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入其他院校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后,由我校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需经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

(二)其他院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须由原所在学校推荐,经我校政治审查、健康复查合格,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拟转入学院及学校同意接收后,由转出学校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需经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和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学分及成绩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认定。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及休学创业)为:四年制本科六年,二年制专升本四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

(一)学生因创业或其它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必须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学治疗者;

2、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休学一年后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创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必须休学的学生,从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因病必须休学的学生,如因不及时离校而造成不良后果,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并提交《入伍通知书》,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保留学籍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以上医院提供病愈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提交《休学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应征入伍学生需提交《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复学通知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后重新入学、休学或保留学籍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参加未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期末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学期成绩。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应征入伍学生未在退役两年内提出复学申请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退学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或亲属,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视同离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办理。

第八章 考 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以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社会调查等,都要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办理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一)假期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凡擅自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其超过假日时间按旷课处理;

(二)上课铃响后方进入教室即为迟到,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5节计。

第四十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按学期累计)、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由教师或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

(二)学生旷课10节以内(含10节)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三)学生旷课11—20节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旷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学生旷课31—40节给予记过处分;

(六)学生旷课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在考察期内如未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考察期满后自动解除考察;在考察期内如出现新的违纪行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因事请假须有充分理由或交验必要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由学院负责审批。学生请假两周以上需报教务处备案。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请假应事先按批准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学校医院或市、区县一级医院(回农村的学生要乡一级医院)证明。

(四)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一条 各学院应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工作。各班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学院应每周统计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告知并提醒学生,如有达到纪律处分条件者,应及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学习纪律与违纪处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

(一)学生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做好准备。

(二)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离教室。因故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进入教室。课堂中要尊敬老师,讲究礼貌,注意衣着整齐,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自修场所要保持安静。

(三)进行实验或其他实践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遵守考试纪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从处分告知书或者复查结论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因违反学习纪律受到处分者,如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至毕业前(考察期不少于一年)一直表现优秀,未出现新的违纪行为,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鉴定,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决定书和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德、体合格,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但须与同届毕业生同期获得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闽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办法》规定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但未获得规定的学分数,或德、体不合格,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返校继续修读未获得的学分,但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修读及考试申请手续。如能在规定年限内(含在校及休学时间,普通本科6年,专升本4年)内修完所需学分,则可申请将结业证书换为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但已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故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经学校查实,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予以注销。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漳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其补充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我校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闽南师范大学

二○一六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