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日常教学工作的统一指导,完善教育教学改革,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校内教学管理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教学日常管理、改革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三条 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3~29人组成(总人数为奇数),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当然成员;各院(系)负责人原则上均为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可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兼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校教务处),设专职或兼职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2名,负责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由缺额单位负责推荐候选名单,并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能够正常履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二)熟悉教学管理业务,能够把握学科教学规律及教学改革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管理、改革的热情和能力。
第九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出现教学事故;
(四) 退休或调离。
第十条 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由11人以上(含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院(系)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院(系)主要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教师民主推荐产生,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工作条例,含人员组成、产生、调整、任期,以及议事规则和议事范围等,并报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修订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校教学经费二次分配预算方案;
(三)审定校级教学改革项目;
(四)审议校教育教学改革重大事项;
(五)审定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执行中必修课的调整申请;
(六)审定各类校级本科教学活动项目;
(七)审定校级本科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审议推荐省级以上本科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八)审议各类教务、学务管理规章制度;
(九)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十)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十一)审议院(系)下属教学机构的设置;
(十二)审议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十三)审议教师职称评聘、岗位退出与转入时教学能力有争议的相关事项;
(十四)审议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十五)承担学校交办的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
第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必要时应根据工作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办公室请假。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