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18-01-05 09:2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我校教学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设立闽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估、指导、咨询的专门机构,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其工作由分管校长直接领导。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我校教学督导工作通过成立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系)教学督导组实施。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和文科、理科、实验室安全三个督导组,各设组长一名;办公室和文科、理科督导组挂靠于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挂靠于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学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按院(系)全日制在读学生数比例配备,每千名学生至少配备一名督导员,院(系)督导员不得由校督导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愿意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作贡献。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良好。

(三)有多年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师(其中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委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很高安全环保素养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实验室主任)。

(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直言,实事求是。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各院(系)教学工作过程、管理、质量和状态等进行巡视、督查和指导;

2.收集师生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与教学主管部门和有关院(系)沟通联系;

3.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与教学质量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咨询意见;

4.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配合教务处开展各项教学检查工作;

5.负责组织教学督导员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督导工作培训和研究;

6.参与学校晋职、评优、引进人员等规定进行的教学考核工作,对相关教师实事求是地给出考核意见;

7.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院(系)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院(系)督导员基本职责是深入教学一线,采取随机听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和实践课)等形式,对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

2.了解检查学院(系)各类课程教学情况,如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备课、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考试、毕业论文等的实施情况,以及学生课内外的学习情况,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3.了解本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典型调查和经验总结;

4.负责组织本院(系)期末考试检查与督导、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自查工作,参加学院师生座谈会等;

5.参与各学院教学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并提供参考意见;

6.参与学院(系)学生考试的监督、检查,并就端正考风、考纪提供建议;

7.配合校级教学督导的各种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完成校级教学督导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工作职责

1.指导校内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2.检查各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与管理记录;

3.宣传安全规范、曝光不良现象;

4.制止实验室不安全行为;

5.为实验室安全工作建言献策;

6.督导组长向学校相关部门(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等)提交安全督导总结报告,每学期一次。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教学督导职权,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

1.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和帮助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保障。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委员会委员的正常工作;

2.各院(系)、办公室、教师应理解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为教学督导员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听课和查阅教师教学教案、调阅教材、学生作业(实验报告)、教学管理资料等及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情况提供方便。

3.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提前准备或补充提交相关实验室安全材料,并安排人员一同检查,并解释相关质疑。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可根据检查情况发出书面意见,被督导单位必须书面答复。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教学督导有日常督导、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跟踪调查等形式,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和做出书面总结。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听课。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常规,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

(二)抽查。对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表、学生作业、实习报告、试卷等教学基本材料进行抽查。

(三)调研。走访有关学院(系)部、处、室,或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评估。对采集到的教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根据需要做出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反馈。按照一定的程序及时向有关个人、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校通报公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工作方法

实验室安全督导委员进行常规督导检查时,应23人一组,相互照应,每学期初、末各检查1轮;每周安排12轮,每月不少于4轮,每月召开1次例会。另外,实验室安全督导委员还需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集中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工作期间一般应佩戴胸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