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5 18:51:42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调动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各单位之间的调动。转岗是指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即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专职学生辅导员、实验技术、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人事调动。

第二条 校内调动及转岗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调配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人事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二)人岗相配,合理流向的原则。接收单位须在缺编的情况下方能接收校内调动和转岗人员。严格控制由非专业技术岗位调入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由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须满足两个条件:1、接收单位须有当年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的用人指标;2、申请转岗人员的条件应不低于当年度教师的招聘条件。

(三)公开竞岗的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三条 调动及转岗的程序

凡因教学科研工作急需,或因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单位减员等需要调配人员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其他原因需调动及转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单位的编制、现有人员状况以及岗位的聘用条件;

(二)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面向校内在职人员发布岗位信息;

(三)申请人员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校内人员调动(转岗)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提交人事处(辅导员和教学秘书校内调动(转岗)还需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人事处将申请人员信息汇总后反馈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在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组织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报人事处;

(五)人事处将拟录用人选报学校批准后,将结果公示于我校人事处网页,公示无异议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经人事处批准调动或转岗的,其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调入岗位执行。

第五条 转岗到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在转岗工作满一年后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否则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凡校内调动(转岗)人员,须在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未办理校内调配手续而私自进行人事调动的,人事处停发调动人员的工资,对不在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办理校内调动(转岗)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内调动(转岗),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第九条 人事处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1次校内调动(转岗)工作,办理时间一般在每个学年结束前一个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