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0 10:54:00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南师大〔2016〕1号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闽南师范大学

2016年1月6日

闽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 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队伍梯队建设,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要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德才并重、注重实绩”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急需、面向未来”的原则,坚持“国内引进与国外引进、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健全“按需引进、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重在使用、合同管理”的选用机制。

第二章 引进类别与条件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意识,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类别与具体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自然科学类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50周岁以下)

1.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入选者、“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2.省部级高层次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省部级突出贡献专家、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优秀人才“百人计划”3项)、省高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及经认定与此相当层次的其他省省级优秀人才。

(二)学术带头人(自然科学类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50周岁以下)

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备担任学术带头人的能力。海外应聘者一般应具有海外境外博士学位并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且近五年来的科研成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2.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级别科研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3.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150万及以上;

4.具有可转化为社会效益的系列专利发明人(第一发明人)。

(三)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40周岁以下)

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教学成果较好,近五年来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或主持过省级教改项目。

(四)普通师资(40周岁以下)

1.紧缺学科专业的博士、博士后;

2.非紧缺学科专业的博士、博士后;

3.紧缺学科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以上1、2类博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优秀博士:

(1)本硕博均从“985工程”学校毕业,且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经认定,近五年来的科研成果达到本单位教授水平。

以上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符合我校相应职级任职条件中的科研条件,并占用用人单位相应职数,经学校聘任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聘任相应职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全职聘用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员以上职称,且年龄在58周岁以下,其他相应条件要求如前(一)至(四)类人员。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服务年限及待遇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学术带头人、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到我校服务期限为8年;普通师资到我校服务年限为5年。服务期内校内待遇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待遇

除享受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外,学校还提供绩效工资、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标准如下(见表1):

人才类别

年绩效工资

住房补贴

安家费

科研启动费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工科

理工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全校平均绩效工资的2.5-10倍

80万(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8万

18万

12万

8万

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全校平均绩效工资的2-2.5倍

60万

8万

18万

12万

8万

(二)学术带头人、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普通师资待遇

除享受正常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外,学校还提供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标准如下(见表2):


人才类别

住房补贴

安家费

科研启动费

备注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工科

理科

学术带头人

50万

8万

18万

12万

8万

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

40万

8万

5万

4万

紧缺学科专业的博士(后)

30万

5万(博士后6万)

5万

4万

优秀博士可另外再增加10万元住房补贴。

非紧缺学科专业的博士(后)

20万

5万(博士后6万)

5万

4万

紧缺学科专业的硕士且副高级职称人员

10万

2万

3万

1.5万

0.8万

(三)全职聘用人员:其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不入编。一年一聘,实行年薪制(国家级高层次人才40-100万,省部级高层次人才35万,学术带头人30万,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25万,教授23万,副高级职称人员18万,博士15万。特别优秀人才面议),并提供住房,每年给予5千元作为探亲路费。高层次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可适当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的,原则上住房补贴以高的一方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且安家费减半发放。

第七条 因购房或租房需要,可申请兑现至多一半的住房补贴,服务期满且每年考核合格者,方可兑现剩余部分,否则不再兑现住房补贴;安家费根据服务年限按月兑现;科研启动费根据我校科技处(社科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省外、海外引进到我校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经福建省人社厅资格认定后,我校按规定协助引进人才向福建省财政申领相关待遇,即每月800元的生活津贴(每半年发一次,发满5年)及住房补助(两院院士为20万元;我校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9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我校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7万元)。若福建省对引进人才有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以上各类人才(除全职聘用人员外),配偶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者可调入我校工作。若引进人才配偶不符合我校调入条件又提出要解决配偶工作问题的,学校可给予安排合同工岗位,并每月另外增加500元生活补贴。

第十条 学校在有房源的条件下视情况提供半年过渡房。学校提供过渡房期间,暂不兑现校内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到我校考察、面试的应聘者,若最后与我校签订正式合同,我校将根据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销其考察的交通费。安家费包含搬迁费。

第十二条 以上所有引进人才的待遇,均为税前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和发布进人计划

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岗位结构比例及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于每年10月下旬统一填报进人计划表提交人事处。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且所属二级学科应具有3-5名相近研究方向的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引进学术带头人计划应符合学校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且所属二级学科应具有2-3名相近研究方向的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引进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计划,该本科专业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不足6名;引进紧缺学科专业的博士(后),该本科专业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不足6名,且应聘者较少。人事处进行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审核后发布。

第十四条 应聘者应提交的应聘材料

应聘者应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近五年科研成果目录,包括论著 (论文应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名称;著作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及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检索证明等;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研究内容、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等。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

应聘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应聘材料投至各院系,各院系通过查看简历筛选有意向的应聘者,并通知其到校面试考察。各院系应认真核查应聘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各院系组织面试考核

各院系在引进人才时,须进行教学考核及学术水平的认定评价。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考核等级可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等。教学考核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术水平的评价由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成果认定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

高层次人才及学术带头人的学术影响力应高于所属二级学科现有人员水平;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的教学水平应高于该本科专业现有人员的教学水平。经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附《闽南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

人事处根据当年度进人计划,对各院系所报送材料进行复核。高层次人才、学术带头人、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及优秀博士还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最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签约

审批通过同意引进的,由人事处通知各院系及应聘者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引进人才应在半年内到校签订聘用合同,其中应届毕业生在一个月内签订就业协议书,不能如期到校签约履职的,取消引进资格。审批未通过的,待人事处通知各院系后,由各院系通知应聘者本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学术带头人、紧缺学科专业带头人、全职聘用人员依据双方协商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考核;博士按副教授要求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各二级单位考核文件执行。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已兑现的住房补贴和安家费收回一半,并解除聘用。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工作的,已兑现的住房补贴和安家费收回一半。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引进人才本人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漳师院〔2013〕32号)、《引进特需人才认定工作细则》(闽南师大〔2014〕74号)等即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前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仍按引进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