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5 16:24:00   

闽南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3号)和全省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2016年服务国家特色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一、录取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录取人数不应超过本年度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招生指标,“闽南方言文化”、“闽南民间信仰”、“闽南文献与海疆文化”、“闽南家族社会与文化”四个方向原则上各招一位博士研究生。

二、录取基本条件

经研究,我校今年博士研究生进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1:2录取的初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为:

外国语成绩不低于60分,业务课成绩不低于60分,总分(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等3门科目成绩之和)不低于200分。

录取的基本条件为:

(一)初试成绩符合学校确定的录取基本分数要求。

(二)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三)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三、录取办法

(一)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对录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闽南文化研究院成立录取小组。

(二)闽南文化研究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

(三)录取名次以报考方向为单位按总成绩排名,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权重4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四)闽南文化研究院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最终审定后在校园网上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闽南文化研究院应认真做好有异议考生的解释工作。

四、录取类别

(一)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应明确录取人员的“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包括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2类。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需将人事关系、档案转入我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于525日前寄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凭校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开具的调档函于615日前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

五、招生纪律

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质量,闽南文化研究院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省教育考试院、校研究生处将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对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生招生复试方案实施细则

闽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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