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31 15:32: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为考核、任免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发办199920)、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各党政部门、教学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主管或分管财、物的领导干部;后勤、校办产业(含占控股地位的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的负责人;学校决定或有关部门委托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调任、转岗、轮岗、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情况离开现职岗位时,经院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委托,由院监审处对其任职期间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及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责任人任职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考核、评价、使用以及奖励、处罚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学校所属各党政部门、教学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主管或分管财、物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包括有关财经法规的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执行情况等。

2、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3、本单位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存在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各类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报废是否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债权债务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7、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8、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后勤、校办产业(含占控股地位的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管理职责情况,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5、企业纳税和利润分配情况。

6、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7、企业负责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8、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院监审处具体实施审计时,可根据不同的被审计对象和委托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院监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及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采用委托审计方式,由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或企业(产业)主管部门填写《漳州师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并送达院监审处组织实施。

必要时,院党委、院行政可直接下达审计任务,院监审处实施审计。

根据需要经院长批准,院审计部门可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院监审处接到委托书后,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于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院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后,应积极做好准备。被审计人员应按期提供本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内容要求见附件二)。被审计单位应按期、全面、如实地向审计小组提供审计通知书所要求的相关资料。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应在其所在单位(部门)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由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在述职报告上对公开情况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院监审处在实施审计时,我院组织、人事部门、企业(产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可以向审计部门反映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院监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介绍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的介绍;应当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详细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尚不能解决的问题,经报院党委研究批准,可移交纪检、监察、组织、司法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再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 O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未交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认真分析、核实所征求到的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审计报告并提交院长审批,再由审计部门向委托部门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5日内应向审计部门申诉理由,审计部门应在3 O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若审计部门不同意更改,可经院长审批并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议复审。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中应当真实、全面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责任以及其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漳州师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附件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漳州师范学院

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教育纪工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

附件一:漳州师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漳州师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一般范式)

院监察审计处:

××同志因任职期满(或任职已达××年或调任、转岗、轮岗、辞职、免职、撤职、退休),不再(或将继续)担任××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漳州师范学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委托贵处对××同志自××××月至××××月实施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明确表明委托审计要求和具体内容)

院委托部门

附件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主要基本内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基本内容以近三年的情况作为述职报告的范围,如有需要,也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一、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经济业务(职能)及本人接、离任时间和职责范围,参照《漳州师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如实、详细说明本人任内各项经济指标(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任期内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的主要成绩和尚待解决的存在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含是否按财经法规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无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做出明确表态)

二、对任期期间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地自我评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济责任人签名

本报告在所属单位(部门)公开情况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