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禁令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