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07-12 14:26:00   

闽南师大〔2015〕134号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15年7月10日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加强学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院(系、平台)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5个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保留其原有的职能和组织架构。各专门委员会还需要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等工作应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学校发展规划、教师工作、教学、科研和研究生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若符合委员资格条件,是校学术委员会当然成员。若岗位调整,当然成员则应相应调整。

第八条 院(系、平台)推荐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由秘书处根据学校一级学科及其师资的构成情况拟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并由秘书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专门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门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分管的副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或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院(系、平台)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为7-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委员学术背景须涵盖全院(系、平台)主要学科。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成员的1/3。院(系、平台)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技(社科)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退休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每学年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累计缺席率大于30%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审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校制订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审议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四)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对校学术专门委员会及院(系、平台)学术委员会所做有异议的决议进行复议;

(六)指导、监督专门委员会按授权的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七)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八)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

2.审议院系学科建设和方案;

(二)师资队伍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审议引进高端人才的学术水平;

3.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教学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4.审议自主设立各类教改项目以及教学奖项等;

5.审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

6.审议并推荐校外各类教改项目的申报;

7.审议专业建设规划;

8.审议院系专业建设、教学及教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方案。

(四)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规划及其建设方案;

2.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4.审议并推荐校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5.审议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6.审议校级学术研究机构设置方案,审定院(系)及平台等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

7.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8.审议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所从事研究领域与学科培养方向有争议的事宜;

9.审议各类学术专著的出版;

10.审议校内各类创新平台仪器设备采购方案;

11.审议各类大型仪器设备(40万以上)采购方案。

(五)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2受理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条 院(系、平台)学术委员会职责

负责所在院(系、平台)有关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并依据本章程制定院(系、平台)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度举行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审议后,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五条 经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专门委员主任同意,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秘书处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需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一周内如有异议,并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许可,其它会议不得替代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须根据本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党委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